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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時應該注意些啥?排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有什么區別?

點擊數:39752017-06-23 10:17:25 

簽字時應該注意些啥?排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有什么區別?


每一家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時候,都會需要提交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這份“守法承諾”的文書是一份至關重要的文件,它意味著排污單位的負責人主動承諾了對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也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擔負起了法律責任。


簡單的理解就是,如果企業發生造假、偷排、超標排放等行為,是不能僅僅拿處罰操作人員甚至“臨時工”來“大事化小”的,如果企業的排污行為涉及到了刑事責任,那法定代表人應該首當其沖承擔責任排污單位是排污行為的法律責任主體,即便是企業的環保負責人也不具備代替法人(企事業單位)行使職權或者承擔法人責任的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的是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單位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這種情況下,排污單位在申請許可證的時候,一般就是讓“一把手”簽字蓋章承諾守法即可。




但事無絕對,特殊的情況很快就來了——




比如說,有一家大型央企,在全國除了臺灣、香港、澳門之外的每個省級行政區域都建有火電廠,一共有一百多家。但是,因為管理制度設置的原因,這些火電廠都不是獨立法人,一百多家電廠的法定代表人只有集團總部的領導這一位。這種情況下,這一位“法定代表人”如何來保證一百多家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都是真實而完整的,以及如何親自監管保證每一家企業的實際運行都要按照每一張許可證的條款要求來執行呢?


還比如說,有一些小型的造紙企業,是人獨資或者合伙人性質的“非法人企業”,原本也沒有“法定代表人”。


當這類情況發生的時候,也就只能由“實際負責人”來簽字了。



但是,尤其需要各地環保部門和企業注意的是,要防止有的企業主利用“實際負責人”來為自己推卸責任的情況。比如說,有的集團企業,一共就兩三家分公司,而且還是挨在一起的上下游企業(實際就是幾個不同的車間)。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本也是“實際負責人”,卻讓分公司的管理人員來作為“實際負責人”簽字,這種情況是不應該被允許的。作為“實際負責人”簽字的人,自己也應該考慮清楚,是否自己已經獲得了充分的授權,能否承擔起企業排污行為的法律責任?



企業應如何做好環保工作、應對環保督查
環保監察時一般會檢查內容:

1、企業生產情況

  • 企業所屬行業及主要產品

  • 上個月的產品及產能,各條線是否存在運營。企業主是否違法建設,是否環評一致。有無新增廢氣、廢水、固廢等污染物。

2、企業環保落實情況


  • 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查看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等。(環保執法人員或督察人員來企業或環保局查看環評文件),校核項目現場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環評大體一致),環評文件(環評公參)是否涉及造假。(注意!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對環保造假的處罰: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 查看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一致。環評批復五年后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

  • 檢查項目投運后,是否進行了環保竣工驗收。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企業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就投入生產的。

  • 生產車間:超或原料涉酸、堿、及其他易腐蝕性的車間地面是否做防腐處理,并定期進行保養。生產過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場。

  • 檢查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申報執行、排污費繳納執行







注:【各項污染及治理情況現場檢查】企業無相關排污環節的(如無環節對地下水影響等),可不檢查。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這幾個方面: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這幾個方面

1、企業不能有阻撓環境監察


  •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2、企業環保問題投訴


  • 根據各級環保等部門收到的群眾來點來信投訴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保問題投訴。解決人民群眾日益關注的環保問題,解決大家之所及。有無偷排廢氣、廢水、違法處置轉移(危險)固廢;噪聲是否擾民。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簡陋老舊,能否做到達標排放問題?


3、排污檢查


  •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廢氣污染檢查


隨著黨和國家、人民群眾對霧霾的關注,廢氣這塊是日益重視,同時也是各級環保督察的第一要點。廢氣不但做到達標排放,同時盡可能的對污染物減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 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 廢氣排放口

  •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無組織排放源


1)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


  •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


  •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違法違規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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